法制網深圳12月4日電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聯合該市公安局,出台了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受審著裝規定,禁止讓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穿著識別服、囚服等具有監管機構標識的服裝出庭受審。這是深圳在全國率先進行這項制度性改革。
  以往,有的被告人出庭受審時穿著一件馬甲,印有羈押場所標誌和編號,具有濃厚的犯罪標簽色彩,有的被告人則穿著便裝,整潔得體,反映出被告人出庭著裝標簽化、標準差別化。為加強人權司法保障,體現現代司法文明,深圳中院與市公安局聯合簽發了《關於規範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受審著裝的通知》。
  規定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:一是禁止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穿著識別服、馬甲、囚服等具有監管機構標識的服裝出庭受審;二是規定被告人或上訴人出庭受審時,可以選擇穿著自己的或其家屬、辯護人提供的服裝,包括西服及其它便裝;三是被告人或上訴人無合適出庭受審服裝的,由看守所提供;四是服裝應當整潔、得體,其上不得附有任何監管機構標識、文字、圖案、編號或其他宣傳標誌、標語;五是被告人或上訴人出庭受審時,不得穿著制服等表明特定身份的服裝,不得僅穿著背心、短褲等過於裸露身體、顯示紋身或疤痕的服裝,不得戴有色眼鏡、首飾、帽子等遮擋面容的配飾。
  (游春亮 惠珍珍 王東興)  (原標題:深圳中院率先全國出台被告人出庭受審著裝規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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